热搜: 食品  奶粉  烟台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食品安全 » 正文

四川筠连:超标添加亚硝酸盐致4人中毒 油炸鸭店老板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近日,筠连县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及加工相关行业。
  近日,筠连县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及加工相关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在筠连县某超市内制作卤制品肉类、油炸鸭子等食品,并将制作后的食品放置于一农贸市场的摊位上售卖。2021年4月前后,为去除鸭子血水,使油炸鸭肉质更加紧实、口感更好,被告人徐某从别处购得亚硝酸盐,在明知不能在食品中过量添加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仍在制作油炸鸭时过量添加。6月19日,被害人杨某刚在被告人徐某经营的摊位上购买油炸鸭,带回家后供其家人食用,造成其妻子、伯母、女儿、外甥4人亚硝酸盐中毒住院及家中3只猫死亡的后果。经检验,该油炸鸭肉检材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高达8.0*10?mg/kg,严重超出国家限量标准,人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明知在制作油炸鸭过程中不能超量添加亚硝酸盐仍超量添加并予以销售,并导致4人中毒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年终将至,广大消费者在置办年货、购买腌腊食品时,请到具备相应生产、销售资质的商家处购买,并保存好相应购货凭证。同时,也告诫食品制作、售卖商家,谋取不法利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