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凤冈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当庭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6年在凤冈县龙泉镇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2021 年8月的一天,有人(身份信息不详)到肖某某的店内推销男性保健品,肖某某明知该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购买了5盒保健品,并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
同年9月,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查获了肖某某销售的保健品,并依法扣押和送检。后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肖某某销售的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另查明,“西地那非”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推销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然予以购进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肖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肖某某系初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本案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防范被告人肖某某再次危害社会。凤冈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