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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莱西市徐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6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1年6月9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莱西市马连庄镇某住宅及周边附属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从事散装白酒的酿造及销售。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现场发现用于制作散装白酒的设备、工具:不锈钢盆4只、塑料桶3只、蒸箱1台、蒸馏设备1台,用于灌装白酒的10斤装桶10个,5斤装桶20个,5桶原料,30斤60度散装白酒,现场经当事人予以确认。
  违法事实:2021年6月9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莱西市马连庄镇某住宅及周边附属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从事散装白酒的酿造及销售。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现场发现用于制作散装白酒的设备、工具:不锈钢盆4只、塑料桶3只、蒸箱1台、蒸馏设备1台,用于灌装白酒的10斤装桶10个,5斤装桶20个,5桶原料,30斤60度散装白酒,现场经当事人予以确认。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的设备、工具、白酒、原料等物品。7月5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第三方抽检公司,对徐某生产的白酒进行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经调查了解,当事人称该散装白酒制作过程为将高粱、玉米、大米等谷物先用蒸箱进行蒸熟,再进行发酵,发酵完用蒸馏设备进行冷却提取散装白酒,所酿造的散装白酒为60度,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18日第一次生产50公斤60度散装白酒,其中送人20公斤,销售10公斤,生产成本为12元/斤,对外销售为30元/公斤,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300元,有销售记录,无生产记录和原料购进记录。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做出了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相关设施及财物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引领:该案件是莱西市局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中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该案对莱西市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和执行起到了促进作用。后续,我们将继续加大基层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抓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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