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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株洲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长江禁渔”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5  来源:株洲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重要环节。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严格履职,与渔政、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全市开展了“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市场整治效果明显。现将2021年查办的7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重要环节。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严格履职,与渔政、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全市开展了“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市场整治效果明显。现将2021年查办的7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渌口区冯某、天元区野马土菜馆马某等非法捕捞系列案。
 
  2021年6月,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办理了冯某等团伙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发现我市天元区野马土菜馆等餐饮服务单位从该非法捕捞团伙处购进野生渔获物。天元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天元区野马土菜馆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从冯某处收购野生河鱼用于餐饮熟食加工销售,交易金额达15949元,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存在违规收取餐位费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合计17000元。
 
  另据公安部门通报,本系列案件共抓捕上游非法捕捞团伙成员8人,涉案野生渔获物2700余斤,共计获利约18.69万元。八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计28.0994万元。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无缝衔接,从判处实刑、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行政处罚等四方面对违法分子予以惩戒,实现对“捕捞—收购—销售-餐饮服务”全产业链条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02 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销售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的渔获物案
 
  2021年11月12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经营河鱼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实,该店销售河鱼0.7kg,销售价格为30元/kg,货值金额为21元。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处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03 攸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1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称,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在电商平台“淘宝网”涉嫌非法销售野生渔获物制品。
 
  当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局交办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淘宝网”店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制品,登陆当事人“淘宝网”店铺“攸州农味”(店铺URL“http//shop113946958.taobao.com”),发现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一款鱼干产品的宣传描述为“湖南特产、农家野生鱼干、小溪鱼干、小河鱼干”,该产品200g*2包邮,价格¥48.00元,已交易成功1笔。经查实,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铺销售的这款鱼干产品并非描述宣称的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只是以“野生、小溪、小河”宣传为噱头吸引客源,而实际销售的是人工养殖淡水鱼干。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04 芦淞区浔乡酒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0月13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芦淞区浔乡酒店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菜品展示黑板上标注有“河鱼一锅鲜、有机鱼头王”两个菜品名称,以及在纸质彩页菜谱中有“有机野生鱼头王”的菜品名称及菜品图案,涉嫌广告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芦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作出书面检讨张贴于经营场所内醒目处以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
 
  05 醴陵市德丰餐馆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醴陵市德丰餐馆经营河鱼河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菜单上有“野生脚鱼、野生鳝鱼”等菜品,厨房冰柜中有虾约100g,水桶中有两只活脚鱼,同时在当事人收银台抽屉内发现的点菜单上有“河虾煮丝瓜、河虾丝瓜、苏叶鱼块、苏叶煮鱼”等菜品。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于2021年6月26日制作了菜谱在店内进行展示,菜谱上有“野生脚鱼”和“野生鳝鱼”两道菜品,并从市场上进购了人工养殖的虾、脚鱼作为食材备用,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06 攸县千瑜副食店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1年8月27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攸县千瑜副食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副食店摆放食品标签中配料为河鱼的湘东情香辣鱼仔待售。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31日在市场上购买了“水库鱼”,而不是“河鱼”,加工制作了10瓶预包装鱼仔,贴上自制的内容为(产品名称:香辣鱼仔,配料:河鱼,委托方:株洲湘东情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攸县王家香味食品加工厂)虚假食品标签。以成本价12元/瓶的价格在店内试售,货值金额共120元。至2021年8月27日被该局查获,库存3瓶待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07 唐某无照从事渔具经营案
 
  2021年11月8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该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21年11月1日起租赁攸县新市镇新中社区的场所经营渔具店,无招牌名,经营面积40平方米,员工两人 ,共有一个房间,主要从事渔具、鱼食销售。截至2021年11月8日共销售渔具 2套,鱼食10包,销售合计收入30元,获取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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