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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局、省局工作部署,潍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局、省局工作部署,潍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潍坊经济开发区宜佰佳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1年6月27日,潍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宜百佳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过期食品,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自查,落实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昌乐县王世元门市部未按规定的贮存条件存放食品案
 
  2021年9月22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昌乐县王世元门市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蒙牛”风味酸牛奶和多果粒,未在包装标识的2℃—6℃温度下存放,该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3个工作日内改正。9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蒙牛”风味酸牛奶和“双汇”无淀粉火腿,仍未按包装标识的贮存条件存放,于当日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该店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昌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9900元的行政处罚。
 
  按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特别是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对贮存条件的要求更为严格。该案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出存在不按规定贮存条件贮存食品的问题并责令改正后,到期仍未进行整改,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高密市密水街办爱香调味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高密市密水街办爱香调味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猪肉精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处能有效提高经营者的自律、守法经营意识,促进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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