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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公布第二批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9  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11月29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店铺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合格儿童玩具等。
  11月29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店铺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合格儿童玩具等。
 
  案例一 梅州市淳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类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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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31日,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州市淳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冻库内中现场发现“五花肉”、“腌制品五花肉”、“猪耳朵”和“猪脚”等冻肉一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购进单据及检验检疫证等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冻肉实施查封。9月2日,梅县区局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案10个批次的样品经检验,冷冻五花肉、冷冻猪脚检出替米考星和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冷冻猪脚、冷冻五花肉、冷冻五花肉猪圆环Ⅱ型病毒核酸阳性;冻猪耳朵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初检疑似阳性,后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确认为阳性。经调查,不合格猪肉数量为667.5千克,货值共为1.33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273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类食品,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已对经营者谢某、叶某、王某3人刑事拘留。
 
  案例二 大埔县湖寮镇洋记水产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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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9日,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埔县湖寮镇洋记水产店经营的草鱼(淡水鱼)、生鱼(淡水鱼)、鲈鱼(淡水鱼)依法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之规定,氯霉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当事人经营含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氯霉素的鱼类食用农产品,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五华县棉洋镇北斗宫腐竹坊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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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7日,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五华县棉洋镇北斗宫腐竹坊生产的棉洋腐竹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 丰顺县丰良镇高桥头副食百货综合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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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1日,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顺县丰良镇高桥头副食百货综合经营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该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发现有一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酒类食品(名称:Hennessy V.S.O.P;规格:1L)共15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查封扣押。经调查,12瓶Hennessy V.S.O.P是当事人从某经营部购进,3瓶为回收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7110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酒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案例五 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集益包装饮用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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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25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对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生产集益包装饮用水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生产了同批次集益包装饮用水100桶,其中抽样送检7桶,余下的93桶以3.5元/桶的价格销售给兴宁市莲花街的一饮用水经销店,涉案货值金额325.5元,扣除水电费、工人工资、材料损耗等费用后无获利。另查,2020年6月份至2021年6月16日一年内存在2次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分别为2020年10月20日抽样的四季平安包装饮用水和本次(2021年5月25日)抽样的集益包装饮用水。
 
  当事人一年内两次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检验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及投资人杨某分别给予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六 陈某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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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8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丰顺县丰良镇太平管理区陈某经营的充气站开展检查,现场发现26瓶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瓶属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无任何检验标识。执法人员对26瓶液化石油气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80000元罚款。
 
  案例七 梅州市梅江区乐星玩具店(经营者:王某)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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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梅州市梅江区乐星玩具店(经营者:王某)销售的“轨道玩具”(型号:RT089-69)进行抽样检验,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轨道玩具”(型号:RT089-69)所检“尖端”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标识和说明”和“结构”不符合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4400200304510141的《检验报告》1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留样及待售的“轨道玩具”(型号:RT089-69)共6个,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轨道玩具”(型号:RT089-6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没收不合格的“轨道玩具”(型号:RT089-69)6个;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处500元的罚款。
 
  案例八 广东醉六六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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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醉六六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规格:1L/瓶)15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15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规格:1L/瓶)12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规格:700ML/瓶)8瓶。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酒是假冒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27095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处28000元的罚款。
 
  案例九 许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烟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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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华县烟草专卖局、五华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到五华县岐岭镇一废弃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许某等6人正在从事烟草包装盒的印刷活动,该经营场所安装有平压压痕烫金机、四开单色胶印机和单色印刷机等印刷机器,在厂房中央摆放有一批印制好的各种品牌烟草包装盒,包装盒上标明有“云烟”、“黄金叶”、“南京”等注册商标标识,现场查获单色胶印机1台、单色凹印机1台、平板压痕机3台、晒版机1台,品牌印刷滚筒37个,假冒商标标识南京(红)、红旗渠(新版银河)、黄金叶(红旗渠)、中华(硬)等17个品牌规格共177.4164万张,其中小盒标识159.6333万张、条盒标识17.7831万张。经调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也不能提供合法制造烟草注册商标标识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十 平远县蜂鸟配送店未履行餐饮网络第三方平台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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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22日,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平远县蜂鸟配送店(某线上外卖平台平远代理商)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现场提供了更新到2020年8月份的食品经营单位信息登记表,检查发现该登记表中无投诉举报反映的平远县一茶饮店商家的信息,且该茶饮店经营者称未上线该线上外卖平台,平台上显示的“叫了只炸鸡”不是她经营的。同时,检查也发现平远县另一美食店等多家未在该线上外卖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营业资质栏中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的规定。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9.66元,处50010.34元罚款,两项合计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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