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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中院:销售假冒知名白酒,商家被判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9  来源: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而且因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生产环境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危及到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张掖中院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惩治力度,保护了驰名商标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店、超市的依法有序经营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而且因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生产环境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危及到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张掖中院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惩治力度,保护了驰名商标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店、超市的依法有序经营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0年1月8日,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酒业批发部销售的“五粮春”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47瓶45%vol500ml的五粮春白酒采取了扣押措施。后经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47瓶白酒均为侵犯“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
 
  经审理查明,“五粮春”白酒作为一款知名白酒,其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经营者,经当庭鉴定,被告销售的白酒上使用的“五粮春”文字加图形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经合议庭评议,张掖中院依法判令某酒业批发部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本院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一意孤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终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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