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0年4月以来,济南在全国首推“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从重处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制度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执法部门适用“四张清单”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10万余件,受益市场主体8万余家,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作用,推进制度有效落实,市司法局收集整理了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运用“四张清单”办理的典型案例,即日起予以刊发,以期为全市各级执法部门提供参考和指引,共同为规范行政执法,建设法治济南贡献力量!今天刊发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之从重处罚典型案例(十)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柳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根据济南市平阴县公安局移交线索,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个制售勾兑香油的加工小作坊。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其加工香油的作坊内发现已经装瓶且正在销售的“小磨香油”和“小磨麻汁”,同时在这个加工作坊的角落里发现了60余千克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但是没有发现香油香精。
面对这一情况,经营者拒不承认勾兑香油的事实,对于食用植物调和油,也辩称是用来食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现场的香油和植物调和油进行了抽样检验。
经检验,上述正在经营的“小磨香油”中含有“香兰素”成分,香兰素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直接用于食品,但是按照《芝麻油》(GB/T8233-2018)的规定:芝麻油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并且现场发现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中未检出“香兰素”成分。
对于香兰素的来源,该小作坊的经营者最终无可辩解,承认了自己的违法的行为。近年来,香油坊经营不景气,为扩大利润,该经营者将购进食用植物调和油与自己加工的香油进行勾兑,为了勾兑的更真实,经营者向勾兑物中加入香精进行调和,充当香油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共有2个,一个是向香油中添加植物调和油,另一个是向香油中添加香兰素(食品添加剂),均不符合《芝麻油》(GB/T8233-2018)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也有明确规定。所以本案中,该经营者的行为就是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掺杂掺假的食品。
该案当事人属于食品加工小作坊,所以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没收了当事人违法加工的香油、勾兑香油使用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同时对其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30000元的顶格处罚。
案件解析
案情分析
由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货值较低,平阴县公安局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平阴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充分体现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作用。当事人虽然是农村小作坊,但其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是严重的,不可原谅,必须严格惩戒。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对其进行最严厉的处罚。
适用“四张清单”说明
根据济南市司法局《关于推行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的通知》有关精神,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济市监〔2020〕6号),其中“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中“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省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的查处是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四项清单”的具体体现,也是平阴县市场监管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表现。
指导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