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三都县检察院依法对覃某某添加罂粟壳销售汤料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覃某某支付赔偿金6000余元。
经查明,2020年5月至7月,覃某某在经营米粉店期间,为谋取利益,明知罂粟壳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非食品物质,还违法添加罂粟壳用于熬制汤料并出售给顾客食用。
覃某某往汤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三都县检察院积极履职,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判决,并向法院提交了案件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机关在此郑重提醒,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法律保障。在无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让生产、销售不合法的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