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副检察长阳廷禄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被告人廖某才系普安县罗汉镇某村一位78岁老人,2020年清明节上坟时,他发现茶地有箐鸡在活动,因觉得好看于是就想捕来喂养观赏。他制作四套扣绳安放在地里,后来捕获到5只箐鸡。县森林公安局接匿名举报后前往其家里调查,办案民警发现其中一只被廖某才煮了食用,另四只放在家中喂养,后经公安机关提取、放生。经鉴定,廖某才所捕的箐鸡为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普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廖某才非法捕获野生动物,案发后及时将剩余4只箐鸡放生,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国家资源保护领域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损失。且廖某才已满75周岁,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处廖某才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生态资源损失及恢复费用5000元,用于生态资源修复的量刑建议,法院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非法猎捕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希望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提高法律意识,坚决制止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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