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10月23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庄浪县育荣百货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10月24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对庄浪县包米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10月28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庄浪县水洛镇南城区南城花苑17号的庄浪县德仁堂医药有限公司第一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史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部分消杀用品和口罩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部分消杀用品和口罩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0月31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风朋副食经销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五:
10月31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果香园水果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六:
10月31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新窑小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七:
10月31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乐家小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八:
11月1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鲜之味果蔬店销售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九:
11月1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绿康果蔬店销售的辣椒、大蒜、西红柿、黄瓜等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十:
11月1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凉城区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崆峒区民馨家园1号楼2号商铺小润蔬菜水果超市(润在帮)销售面制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11月1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凉城区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崆峒区玄鹤新城3号楼6号商铺欣星果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粮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11月1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平凉市泾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分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11月1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灵台县天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11月1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平凉市泾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11月1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益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