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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被告人因生产假冒“牛栏山”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4  来源:吴兴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10月20日,吴兴法院审结一起生产假酒案,被告人苑某等18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掺不得半点“假”
 
  2021年10月20日,吴兴法院审结一起生产假酒案,被告人苑某等18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并同时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其余17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苑某受他人(另案处理)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杨某、李某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某仓库内,生产与“牛栏山”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白酒,并以36元每箱或45元每箱的价格销往浙江等地。至2020年9月该窝点共生产假冒“牛栏山”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7.8万余箱,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案发后,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牛栏山”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764箱,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吴兴法院审理认为,苑某等18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同时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
 
  问

  什么是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又称职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是刑法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针对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规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

  什么是禁止令?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项新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从业禁止和禁止令的适用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承办法官吴文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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