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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某食品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平湖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3月17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平湖市钟埭街道大力村的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炸车间内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肉皮油炸工序,车间内有3台灶头、铁锅7个,该车间东南角堆放大量已油炸好的肉皮。另查见车间内堆放已包装好的成品油炸肉皮若干袋,经现场称重上述油炸肉皮共计233.35kg。
  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市场监管法律多,各位老板总有疑问,如何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怎样避免踩“雷”?平湖市场监管局特推出“以案说法”栏目,剖析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本期为您带来第十期

  某食品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件回放】
 
  2021年3月17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平湖市钟埭街道大力村的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炸车间内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肉皮油炸工序,车间内有3台灶头、铁锅7个,该车间东南角堆放大量已油炸好的肉皮。另查见车间内堆放已包装好的成品油炸肉皮若干袋,经现场称重上述油炸肉皮共计233.35kg。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2月18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肉制品;有效期至2021年02月17日。),在平湖市钟埭街道大力村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因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我局于2021年2月25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依法注销平湖市家家发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从公告之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编号停止使用,然而当事人仍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证、健康证等证件,这是对消费者的负责,也是自身安全生产经营的保证。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要不断加强监督,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内部管理能力。
 
  食品行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应当注意相关证照的有效期限,在期限内及时补办。监管部门也应定期对食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家合法持证经营,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内部管理能力,保卫消费者的餐桌安全。

  相关法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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