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作坊  黑窝点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食品安全 » 正文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0  来源: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局、省局工作部署,潍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潍坊市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局、省局工作部署,潍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潍坊市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昌乐县名利海鲜批发部无证经营食品和经营标签不合法食品案
 
  2021年3月3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昌乐县名利海鲜批发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虾油、鸭血、海带结、海带头等食品,且经营的预包装虾油无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批发部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二、昌邑市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虚假标示营养成分案
 
  昌邑市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昌邑市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两款面包包装上虚假标示营养成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上的所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的、误导消费者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会有效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
 
  三、安丘市石埠子镇安福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石埠子镇安福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寿光市安迪宝宝孕婴用品店无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案
 
  2021年6月2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寿光市安迪宝宝孕婴用品店2021年2月4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但其货柜上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销售。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证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6元、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都属于特殊食品,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