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检出不合格,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管局督促企业立即召回相关产品,要求企业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1845.36元,罚款87.2万元。
据悉,这2批次不合格产品分别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家有宝贝孕婴童生活馆销售的、标称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年3月19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上海市奉贤区慢妮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年1月14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被抽检单位哈尔滨市道外区家有宝贝孕婴童生活馆购进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年3月19日)8罐,检验机构抽样购买8罐,无库存。标称生产企业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年3月19日)24罐,销售8罐,库存16罐;生产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年1月14日)965罐,库存11罐,召回194罐,实际销售760罐。生产企业已采取召回措施。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库存及召回产品采取封存措施。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5月6日和2021年6月1日对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共没收违法所得1845.36元,罚款87.2万元,具体如下:
经调查,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年3月19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2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绥市监罚字〔2021〕014号)。
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年1月14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70.0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7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绥市监罚字〔2021〕015号)。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8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