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精心组织,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流动销售假冒花生油案
2020年11月22日,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费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泰籍流动商贩鲁法香在费县大田庄乡涉嫌销售假冒花生油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山东省新泰市以9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棉籽油1000公斤。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当事人将上述棉籽油假冒花生油进行销售,致使多名群众上当受骗。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油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当事人以棉籽油假冒花生油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2021年1月12日,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假冒花生油,处7.2万元的行政处罚 。
无证销售假冒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无证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欺骗消费者,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震慑不法分子,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平邑县蒙阳酒类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6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平邑县蒙阳酒类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张裕冰酒酒庄黄金冰谷葡萄酒等食品已过期。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2021年7月3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660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经营过期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从严把控食品安全问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