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过期食品,嘉兴一家食品超市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事后,该超市不服行政处罚,以“过期食品不属于食品”为由,将执法部门告上了法庭。近日,海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020年7月,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一家食品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在售的9个冰淇淋和1罐爆米花超过了保质期。经询问及调查取证,监管人员认定超市对外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监管人员认为,在该超市内查获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虽只有24.5元,但仍属法律规定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范畴,依法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考虑到货值金额较小,并充分考虑超市的认错与整改等各种情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决定依法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并处1万元罚款。
因对该处罚不服,今年4月,该食品超市一纸诉状将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书。
超市诉称,过期的食品已不属于食品应为商品,食品安全法针对的是生产行为,不包括销售行为,自己的行为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而过期商品也有自身价值,可以用作动物饲料,有价商品应受物权法保护。并且现有行政法规对过期商品如何存放管理并无具体规定,不存在自己存放过期商品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形。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本案中原告被查获的冰淇淋、爆米花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且原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亦载明其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等。原告辩称食品过期之后就不属于食品,显然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同时,原告主营的是食品销售业务,本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原告却未尽到这样的法定义务,而是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在经营场所内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形成危害风险,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危害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