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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渔”来浙江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3  来源:南浔检察发布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由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秦某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秦某某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责令秦某某等10人承担全部生态资源修复补偿金共计86万余元。据悉,该案为十年禁渔以来浙江省最大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开始实施十年禁渔计划,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开始全面实施十年禁渔禁捕。
 
  但!总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近日,由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秦某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秦某某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责令秦某某等10人承担全部生态资源修复补偿金共计86万余元。据悉,该案为十年禁渔以来浙江省最大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案件详情
 
  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秦某某等10人购买3艘快艇及电瓶、逆变器等电鱼工具,交叉结伙,先后驾驶快艇至京杭大运河湖嘉申复线和孚漾水域、太湖内河等禁渔区,采用禁用的电鱼方式非法捕捞鲢鱼、白鱼等水产品,共计非法捕捞124次,捕获渔获物近5990公斤,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毁灭性捕鱼方式,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还会导致鱼虾、贝壳类、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严重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修复秦某某等人造成的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损害,南浔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后经浙江省淡水研究院评估,秦某某等需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三倍的生态资源修复赔偿金,共计86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南浔区检察院针对秦某某等10人非法捕捞行为及其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论证。同时,毕琳检察长当庭对秦某某等人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呼吁大家共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监督非法捕捞,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秦某某等10人均认罪认罚,对南浔区检察院举证的证据无异议,并愿意承担全部生态资源修复补偿金。
 
  和孚漾地处京杭大运河湖嘉申线,环境优美、水产丰富,是长三角区域十分重要的水域。自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以来,南浔区检察院坚持“长江大保护”理念,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向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污染等亮剑,并与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吴江、南浔检察机关一体化发展长江流域、环太湖流域、大运河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形成了全流域、跨区域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了“检察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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