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日照公安食药环侦部门破获两起涉嫌销售有毒食品案,两起案件都涉及到一种药物:氧氟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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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移送案件线索:东港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照街道某农贸市场对某店家正在销售的猪肝进行抽检,经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四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涉嫌犯罪。
东港公安分局经审查后立案查处,经营者丁某已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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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照某禽畜批发商行正在销售的鸭胗进行抽检。经相关检测检验,结果为该批被抽检的鸭胗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标准要求。该店主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目前已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什么是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功能异常。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供稿 | 食药环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