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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米粉汤中添罂粟,“黑心老板”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9  来源: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订阅号
核心提示:近日,贵州三都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三都县检察院指控覃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三都县法院提起一审公诉。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判,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近日,贵州三都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三都县检察院指控覃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三都县法院提起一审公诉。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判,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回顾
 
  被告人覃某某在三都县某镇经营酸汤牛肉粉店,为了让粉汤更鲜,吸引更多的人来粉店吃粉,除了在粉汤里添加草果、茴香、白扣、八角、砂仁、桂皮、香叶之外,还添加罂粟壳,被人举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粉店进行检查,并扣押粉汤送检,检出粉汤吗啡不合格。经查,被告人覃某某从2020 年5 月至7 月9 日在粉汤中添加罂粟壳,每天销量60碗粉,营业额600元左右。经依法审理后,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官寄语
 
  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步宽裕,在实现吃饱的前提下,大家对吃也有了进一步的要求,“不仅要吃的好,还要吃的安全”成为食物入口的共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上述案件里,有人认为只是放了一点罂粟壳,这样又不会对人产生多大的伤害,认为入刑就是小题大做。因罂粟壳是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的,所以一旦有了添加的行为,无论造成什么结果,都可以构成刑事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随着大家对食品安全的逐步提高和现在社会治理水平的逐步完善,依法经营才是正道,以免因小失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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