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今,双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89件,121人,涉及多省市。双辽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和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更好地震慑和预防犯罪,双辽法院于6月1日对余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份开始,余某购进“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冬虫夏草”等多种口服性保健品,并在重庆市金牛区某酒店内,雇佣工人燕某强等7人生产、包装上述多种胶囊类口服性保健品;此外,余某还购进片剂、成板的口服性保健品、外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组织工人对其进行装瓶、包装,打包后通过微信对外进行批发、零售。经吉林省某检测技术公司检验检测,余某团伙生产、销售的口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等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根据被告人余某等11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等11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600000元至3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