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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破冰与筑篱|“联通中东欧”实用指南篇之中东欧国家输华食品农产品准入程序简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核心提示:中东欧国家农业资源丰富,食品农产品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比较高,如何促进中东欧食品输华,进而推动“17+1”框架合作深度开展,历来都是中东欧各国领导人关注的话题。本期我们给大家介绍中东欧国家输华食品准入程序,让大家了解海关的相关监管要求。
  中东欧国家农业资源丰富,食品农产品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比较高,如何促进中东欧食品输华,进而推动“17+1”框架合作深度开展,历来都是中东欧各国领导人关注的话题。本期我们给大家介绍中东欧国家输华食品准入程序,让大家了解海关的相关监管要求。
 
  01

  输华食品农产品准入制度
 
  对进口食品农产品实施国家准入评估制度是向出口方政府传导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本国进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的根本性、起点性制度,属于国际通行做法。随着进口食品供应链全球化进程加速,使得出口国政府监管在保障进口食品农产品安全方面居于更加重要和关键的地位。鉴于此,海关总署施行动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准入制度,中东欧国家输华食品也必须符合准入制度要求。
 
  中东欧国家输华食品农产品准入制度主要包含两部分,首先是对出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完成后再对出口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施行注册登记管理。
 
  02

  哪些进口食品农产品需要满足输华准入要求
 
  海关总署目前对肉类、乳制品、水产品、蜂产品、中药材、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品8类高风险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准入要求。
 
  已经准入的中东欧国家输华食品在海关总署网站《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可查询(登录“中国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热点→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栏目,也可直接登录http://43.248.49.223查询)。
 
  03

  准入流程
 
  (一)接受申请。
 
  拟出口国(地区)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总署提出对华出口食品农产品正式申请。海关总署遵照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的总体原则,根据出口国(地区)动植物疫情和食品安全状况,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如启动,会向拟出口国(地区)提交风险评估问卷。
 
  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检验检疫合作对话会
 
  (二)组织评估。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地区)官方提供的答卷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根据需要,商拟出口国(地区)同意,可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也可进行验证性考察,以确认相关信息和操作的真实性、一致性。
  输华肉类产品答卷材料评估报告模板
 
  (三)磋商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就输华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卫生要求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备忘录或公告公布的检验检疫要求),确认相关证书内容和格式。
 
  (四)企业注册。
 
  在完成上述评估审查程序后,拟输华企业按照要求在海关总署进行注册,海关总署发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企业名单,同时拟出口国(地区)需向海关总署提供官方签证官的姓名、笔迹等信息。
 
  (五)进口商备案和检疫许可。
 
  中国进口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格。如进口肉类和养殖水产品等,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向海关申请从已准入国家(地区)的注册企业进口对应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应进口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食品农产品。产品抵达中国口岸后,由中国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网站《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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