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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2900余万元 利用国际航线船员“带货”走私烟酒入境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香烟、洋酒等货物的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福、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一千八百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香烟、洋酒等货物的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福、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一千八百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宋某福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多名国际货轮船员共谋,采取支付预付款等方式,委托船员在境外购买香烟、洋酒等货物并随船携带入境。待国际货轮返航至境内港口时,宋某福再行通过小船、物资车接驳等方式,将上述货物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后在境内销售牟利。其间,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等五名被告人,帮助宋某福收购、运输涉案货物,参与走私。经计核,宋某福偷逃应缴税额2900余万元,其余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102万余元至28万余元不等。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福、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云、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福、董某军、苑某、宋某林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为照顾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的合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可以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境并享有免税优待。但是,船员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携带物品入境,且其所携带进境的免税自用物品也需要接受严格的登记管理。
 
  本案被告人利用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入境购买物品的便利,或委托船员在境外采购香烟、洋酒等物品携带入境,或向船员收购香烟,或为上述走私香烟活动提供帮助,严重违反了海关法规,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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