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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曝光五起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有三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2  来源:重庆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成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20年以来重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过程中的五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侵权假冒行为“无处遁形”。
  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成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20年以来重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过程中的五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侵权假冒行为“无处遁形”。其中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案例一

  小卖店发现假冒饮料 背后暗藏巨大制假售假产业链

  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2月初,彭水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彭水县有商铺、小卖店销售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接到线索后,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分析,其幕后极有可能暗藏重大制假售假产业链条,于是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各抽调5名执法人员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的大力支持下,多次前往河南、四川、天津等地进行调查取证。
 
  在线索核查工作中,专案组采取实地侦查和以大数据支撑的技术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零售商、批发商、中间代理商进行层级查证,自下而上逐级梳理资金往来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物流等信息,准确锁定了“假红牛”生产公司业务员用于公司收款的私人账户,并进一步理清了制假公司的组织架构。
 
  掌握犯罪证据后,2020年10月20日凌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总队、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彭水县公安局组织执法人员200余人,在河南漯河、河北石家庄、天津滨海、四川成都、重庆等5省市(县)同步行动,抓获涉案人员94人(其中刑事拘留17人),捣毁假冒红牛等饮料生产“黑工厂”5处、仓储“黑窝点”30处,查获成品加工、包材生产等专业生产线10条,现场缴获假冒红牛等饮料成品34万余瓶、各类包材400万余件,制售网络涉及天津、四川、贵州、山东、河南、湖南、安徽、辽宁、吉林、广东、广西、重庆等13个省(区、市),涉案金额1亿余元。
 
  经红牛等权利人鉴定,涉案红牛等饮料为假冒产品。目前,该案涉及19名相关人员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11家零售商以涉嫌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部分案件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案件仍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

  在董事长室内办公桌上发现侵权线索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乐家老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唐某个人独资开办的一家从事食品饮料生产及经营的公司,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5月13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董事长室内办公桌上摆放的配方中写到的淫羊藿、菟丝子等,以及另一配方中写到的益母草、首乌藤等,均不属于国家卫健委公布的药食同源中药饮片。
 
  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原辅料库房货架上的红景天、制何首乌等10余种中药饮片均没在国家卫健委公布的药食同源目录中。包装间内部分饮料成品的标签上印有“乐家老铺”商标,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委托生产许可等资料。
 
  执法人员对董事长室内配方、销售记录、营业资质等共计32页进行了证据提取。并依法对原辅料库房内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共计15个品种,提取浓缩间内药渣、包装间内成品饮料共计845盒、12695支和标签11卷分别进行了扣押。
 
  2020年5月22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饮品进行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产品并非本公司生产或本公司许可他人生产的产品,该产品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其‘乐家老铺’商标使用未获得本公司许可,涉嫌商标侵权,该委托鉴定产品为侵权产品”;2020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将扣押的全部成品饮料共计6个样品送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其对饮料里是否含有非药食同源中药淫羊藿、红景天、制何首乌、夏枯草、菟丝子的成分物进行检验,结果6个样品均部分或者全部检出上述非药食同源中药的成分物;2020年8月6日执法人员将扣押的康虫草素饮品、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元气饮(10ml和30ml)共计3个样品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委托其对送样饮料的西地那非等项目进行检验,3个样品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决定给予从重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0687.3元;2. 没收违法财物23种;3. 罚款350万元;4.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

  ”王子“变”飞天“

  他们这样将假酒销往全国

  秦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年9月,忠县公安局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一网站售卖的飞天茅台酒,售价远远低于市场价,这一异常行为引起了民警的怀疑。
 
  忠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展开调查,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确定该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他们的行动轨迹。2020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飞天茅台酒234瓶。经鉴定,被告人秦某飞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飞天茅台酒价值200余万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
 
  据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秦某飞为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雇佣被告人秦某某1、秦某某2,将茅台王子系列酒灌装到正品飞天茅台酒瓶中,用非法购买含有飞天茅台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飘带、防伪说明书,对灌装的假冒飞天茅台酒进行包装,以旧瓶装新酒、低档充高档的方式伪造飞天茅台酒,并销往北京、乌鲁木齐等城市。
 
  2021年2月26日,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秦某飞、秦某某1、秦某某2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31日,忠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飞、秦某某1、秦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二万元、一万元。
 
  重庆市打击侵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一定不能被价格误导,在同款商品价格明显过低情况下,通过官方真伪查询以及请第三方验证机构验证,才是追溯货品来源的最好方法。希望消费者能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在购买商品时,尽量索要发票收据以及书面形式证明,便于维权。如果发现购买商品涉嫌侵权假冒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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