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浙江公布了第10期食品抽检信息。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等27类食品666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样品7批次。
4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湖州康山街道老褚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沼虾、龙游欣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河蟹(公蟹)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以治疗畜牲疾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还有,上陡门农贸市场郑建有摊位销售的牛蛙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牛蛙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另外,温州市洞头北岙农贸市场阿梅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3批次不合格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不合格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其中,丽水丰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腊肉、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销售的散装鱼干(金丝鳗鱼干)均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食品添加剂中防腐剂的一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在腊肉中不得使用,在散装鱼干(金丝鳗鱼干)中的最大使用量值为1.0g/kg。
还有,绍兴市上虞区章镇菊芬酱菜摊销售的酱瓜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常见的防腐剂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钠盐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湖州、绍兴、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