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该厅组织抽检8类食品共57批次样品,其中有7批次海鲜检出不合格。
信息显示,7批次海鲜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南关区永春商贸城艳兰海鲜摊床销售的公虾爬子(散装称重);南关区永春商贸城艳兰海鲜摊床销售的母虾爬子(散装称重);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九台区城西胖姐海鲜行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南关区月尚海鲜市场丽艳海鲜摊床销售的母虾爬子(散装称重);南关区月尚海鲜市场丽艳海鲜摊床销售的公虾爬子(散装称重);朝阳区永昌综合市场庆霞水产摊床销售的皮皮虾(散装称重)。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指标之一,易造成食品污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甲壳类鲜、冻水产动物中镉的限量≤0.5mg/kg。水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非有意加入。镉是蓄积性毒物,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