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六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本次通报的食品共960批次,涉及经营主体649家,共检测食品指标5321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20批次。涉及不合格食品类别为饼干1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肉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8批次,蔬菜制品5批次,调味品2批次;涉及不合格项目类别为标签、微生物、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品质指标。
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涉及食用农产品、肉制品,分别为深圳市五谷芳乳鸽王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鹏城菜馆销售的鸡蛋,多西环素(强力霉素)不合格;深圳市新金盛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仓鱼,孔雀石绿不合格;深圳市快乐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态园店销售的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合格;深圳市宝安区智园小学食堂销售的丝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雅园红利来冻品批发行销售的中山市黄圃镇盛龙肉类制品厂生产的风味腊肠,氯霉素不合格;深圳市春梅园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销售的茄子,氧乐果超标;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鱼香古色餐饮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深圳市南山区大板桥美宜多生活超市销售的绵阳市森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蛋(绵阳市森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氟苯尼考不合格。
多西环素(强力霉素)是一种四环素类药物,一般用于治疗衣原体支原体感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在禽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但产蛋期家禽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多西环素)。长期食用多西环素(强力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使病原体产生耐药性,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氧乐果是一种内吸性强,杀虫活性高的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茄果类蔬菜中氧乐果残留限量值应≤0.02mg/kg。大部分喷洒的氧乐果会逸散在周围的土壤、大气、水体中,造成生态系统的污染,有可能会对环境生物产生潜在危害;蔬菜、水果中残留的氧乐果进入人体后对体内胆碱酯酶有抑制作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各种急慢性毒性,甚至致癌致突变。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转移,不仅可防止落花落果、提高做果率、增进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还能达到改善植物品质的目的,同时它还有除草剂的作用。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 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中要求,豆芽中不得检出4-氯苯氧乙酸。豆芽作为一种食用量非常大的蔬菜,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在人体内的累积所产生的有害作用不容忽视。
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具有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蛋白质的分解,保绿防老;将氨基酸、生长素、无机盐等向处理部位调运等多种效能,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 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中要求,豆芽中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
孔雀石绿属于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共 第250号》中规定,该类药物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检出孔雀石绿的食品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拟除虫菊酯类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瓜类蔬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限量值应≤0.05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对皮肤有刺激作用,接触量大时会引起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双手颤抖等症状。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均规定,氟苯尼考可用于猪、牛、羊、禽、鱼等,但在产蛋期家禽中禁用(鸡蛋、鹅蛋中不得检出)。
5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涉及饼干和蔬菜制品,分别为鑫发源东北特产(深圳)店销售的临沂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味布丁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深圳市龙岗区白坭坑综合市场69号干货档销售的大木耳,水分超标;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沛盛杂货店销售的小木耳,水分超标;深圳市新旺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干木耳(浙江云耳),水分超标;深圳市新旺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茶树菇,水分超标。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中规定,饼干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因储存不当导致其中的脂肪氧化或生产用油变质,或因产品漏气、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而导致。
水分属于理化指标,是食品的一个内在质量因素,各类食品的产品标准常对水分含量有明确的限值要求,水分高低反映产品的含水量。合理的水分控制,可避免产品的功效成分或营养物质分解、酶解变质、霉变等,有助于保持产品质量稳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 2014)中规定,香菇干制品、银耳干制品以外的其他食用菌干制品水分应≤12g/100g。食品的水分不合格对人体健康没有重大影响,但是,水分超标会缩短产品的保质期限,使产品易发生霉变,可能引起产品质量的下降。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涉及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等,分别为深圳市南山区北厨味道餐厅销售的黑龙江省如意淀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如玉牌如意马铃薯水晶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茶与九零奶茶店销售的秘制焦糖珍珠奶茶,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深圳市捷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弗兰坂田星河店销售的湿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营养食堂销售的干豆角,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铝作为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重要成分,经常会添加在食物中作为膨松剂或稳定剂。《绿色食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NY/T 1039-2014)中规定,淀粉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得检出(<25 mg/kg)。铝有一定的慢性毒性,摄入铝超标的食品,在体内可造成铝的蓄积,轻者会使食欲减退,引起贫血,重者会表现为神经毒性,使人运动失调、记忆力衰退等。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因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而被广泛用作防腐剂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米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由于脱氢乙酸可与血浆中的白蛋白或组织中蛋白质的胺基结合,若长期过量食用脱氢乙酸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肝、肾和中枢神经系统的损伤。
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通常是指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等无机亚硫酸盐残留的统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2 g/kg,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2 g/kg。
糖精钠的甜度约为蔗糖的450~550倍,故其十万分之一的水溶液即有甜味感,浓度高了以后还会出现苦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餐饮成品的饮料(自制)不得使用糖精钠。糖精钠是有机化工合成产品,除了在味觉上引起甜的感觉外,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相反,当人体食用较多的糖精钠时,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
2批次调味品检出微生物污染、标签不合格
除上述不合产品外,还有2批次调味品检出微生物污染、标签不合格,分别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鄂湘土味餐馆销售的武汉夏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太子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超标;深圳市味香园餐饮配料有限公司销售的深圳市味香园餐饮配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专用高汤(半固态调味料),标签不合格。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中规定,鸡精调味料中菌落总数应≤10000 cfu/g。食品的菌落总数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菌落总数超标严重的食品,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会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必须通俗易懂、真实准确、科学合理。不应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食品混淆。也不应以虚假夸大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本次抽检发现样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食品标签不合格,虽对人体并无直接的危害,但标签标识不规范、不合理,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判断和了解,有误导消费者的风险,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