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9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73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酒类、食用农产品等5大类产品,检出不合格样品6批次。
其中,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农贸市场(施荣美)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农贸市场(华金才)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蒙自熊鹏活禽经营部销售的乌鸡肉,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肉,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甲氧苄啶为一种广谱抗菌药,常与磺胺类药物一起使用,因此也被称为“磺胺增效剂”。长期食用甲氧苄啶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皮疹、头痛等症状,还可能造成肝肾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家禽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乌鸡中甲氧苄啶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1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为弥勒东风大兴地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葡萄烈酒,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偏差。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为红塔区家润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云南大理青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梅酒(其它发酵酒),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相关报道: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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