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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12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涉及招远市云芬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振波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大尹格庄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道东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梁家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招远市云芬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云芬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东营市一大早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生产的净含量为340ml/瓶的好益多乳酸菌饮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振波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振波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商店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代码DZ)于2020年9月28日生产的净含量为260克/枝的肘花火腿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大尹格庄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大尹格庄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商店货架摆放的由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工厂代码:宁)于2020年8月19日生产的规格为80g/杯的麦香味奶茶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道东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道东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商店货架摆放的由栖霞市展旺食品厂于2020年10月13日生产的规格为380g/个的面包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梁家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梁家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商店货架区摆放的由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生产的规格为6枚/盒的提拉米苏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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