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539批次,涉及豆制品、餐饮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及调味品等食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28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
4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兴西路德胜饼店销售的油条、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张青食品店销售的油条、淮安市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海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头(即食)。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l计);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铝的残留量≤500mg/kg(以即食海蜇中Al计)。
还有,无锡市锡山区查桥吉麦隆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盐城市天宇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式调味液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等)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1批次样品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大肠菌群超标,为:泰州市海陵区博味餐饮店使用的筷子。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受人员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6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6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盐城市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梁垛超市销售的标称宿迁市洋河镇名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革命老酒;盐城市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梁垛超市销售的标称宿迁市洋河镇醇粮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高粱酒;泰州市兴化市顾辉调味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吴江市贡溪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黄酒(清爽型)。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酱香型白酒》(GB/T 26760-2011)、《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等标准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产品标签明示要求允许差为±1.0%vol,其含量应符合相关要求。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还可能是企业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还有,2批次样品检出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泰州市兴化市网香文峰超市加盟店销售的黑芝麻、泰州市兴化市麦特隆超市销售的黑芝麻。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规定,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KOH)应≤3mg/g。
另外,还有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南通市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销售的标称江阴市新锦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鞋底(葱油饼)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