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河南、贵州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阿里巴巴沛县鑫格百货中心(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鑫格百货中心)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省宁波谊丰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姜山海旺干水产加工厂生产的泥螺,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天猫昌鲜园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宁波昌鲜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省舟山市东海渔嫂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膏呛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淘宝网北纬39督(经营者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商品城海之丘海产品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大连亿海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香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拼多多榕蜂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郑州筑然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长葛市盛达蜂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甲硝唑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海福海鲜批发部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贵州省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四、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天猫海狸先生旗舰店(经营者为辽宁省大连海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大连海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舟山市山江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Σ鱼片(香烤鳗鱼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一个样品中大肠菌群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CFU/g。泥螺中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人员、工器具等的污染,还可能是灭菌工艺灭菌不彻底导致的。
二、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104CFU/g。水产制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三、甲硝唑
甲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菌药,对甲硝唑敏感的菌种有拟杆菌属、梭状芽孢杆菌属、产气荚膜梭菌、消化球菌属等。长期食用甲硝唑超标的蜂蜜,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消化道症状、神经系统症状、皮肤症状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蜂蜜中检出甲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四、镉(以Cd计)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的限量值为0.5mg/kg。海水蟹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所致。
五、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制水产品(可直接食用)最大使用量为1.0g/kg。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包装标签标示为“不加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标示要求。熟制水产品中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