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了第四十四期、第四十五期两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共通报了6批次不合格样品。
在第四十四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对调味品、饮料、冷冻饮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6大类276批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272批次合格,4批次不合格。
其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分别为: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枫林湾店销售的标称安徽世代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隆德县联财张存综合商行销售的标称隆德县悦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头坛黄豆酱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惠农新明珠店销售的标称宁夏云雾山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甘草杏。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还有1批次样品为:固原市原州区人人伊家超市销售的标称宁夏彭阳县林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甘草杏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蜜饯凉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最大限量为0.35g/kg。
在第四十五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对粮食加工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5大类594批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592批次合格,2批次不合格。
其中1批次为:中卫市金蓉商行销售的标称陕西哈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哈里孜然锅巴检出菌落总数不合格。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规定,膨化食品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104,M=105CFU/g的要求。
另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贺兰县新贸市场爱心粮油店销售的标称银川顺顺调味品有限公司的虾皮(分装)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不合格。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干制水产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最大限量值为4.0μ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