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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盐池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不合格香辣食品案 罚款7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3  来源: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0年9月1日,盐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香辣食品检验报告1份。该局紧急部署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派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详细核查。
  2020年9月1日,盐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香辣食品检验报告1份。该局紧急部署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派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详细核查。
 
  执法大队接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后,第一时间将《检验报告》和《食品抽样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涉案企业,并告知其生产销售的香辣食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告知企业负责人异议处理等事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0年7月29日共生产检验不合格批次香辣食品300袋、产品保质期30天,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80元、获利150元,无退换货情况,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是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部分项目简明介绍》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执法人员采取督促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等方式,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法经营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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