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47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16类食品115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31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及其他指标问题。
1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1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海丰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采阳农业发展合作社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山市小榄镇亿心包装食品商店销售的标称普宁市红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烧肉干(五香味)、板烧肉干(香辣味)和板烧肉干(沙嗲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佛山市南海西樵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和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清远六宝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口井包装饮用水(天然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东莞市寮步盈力饮用纯净水厂生产的一濂饮用纯净水和名乐氏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佛冈县观音山饮品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林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中山市粤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中山市仙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珠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山市西区金百荣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东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虾仔面(干吃面),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海珠区杰阳商行销售的标称茂名正德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核桃仁(原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如果桶装水的消费周期较长,营养要求较低的铜绿假单胞菌可生长繁殖,可能会引起味道、气味和浊度的改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有相关规定,明确了铜绿假单胞菌在该类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水源带入,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或者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类除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海丰县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好顺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肉香肠,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丰县城东狮山综合市场郑瑞勤销售的花甲(贝类),氟苯尼考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丰县狮山综合市场张桂福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丰县狮山综合市场陈海平销售的豆角,克百威、氧乐果和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可用于牛、羊、猪、家禽、鱼等食用禽畜动物、水产及其他动物,但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水产品中检出氟苯尼考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恩诺沙星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家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以及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100μg/kg。动物源性食品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也可能是养殖户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残留超标。
氯霉素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中将氯霉素列为在肉制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肉制品中不得检出。检出氯霉素的主要原因是养殖户在养殖中非法使用。长期微量摄入氯霉素,会使人体肠道正常菌群失调,且对人体的造血系统、消化系统具有严重的毒害性。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调节植物株内激素平衡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克百威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豇豆中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摄入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昏、乏力、多汗、呕吐、视力模糊等症状。
6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问题,分别为标称佛山市高明碧露矿泉水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丰县狮山综合市场林庆民销售的濑尿虾(海水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遂溪县遂城黄辉章水产品档销售的花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市场谢虾销售的花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化州市荣华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米蟹(海水蟹)和大花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
溴酸盐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长期饮用溴酸盐超标的水,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伤害。《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中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溴酸盐的检出值应小于0.01mg/L。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溴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臭氧消毒时,水中溴化物被氧化生成溴酸盐。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分别为中山市小榄镇浦鑫达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揭阳市合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原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同德斌财快餐店销售的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潮靓美食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食品防腐保鲜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肉制品中最大使用量为0.075 g/kg。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明矾)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油炸面制品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应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最终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l计)。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卖相和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二氧化硫是一种毒性低的化合物,可溶于水中。在一般食用情况下,二氧化硫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对二氧化硫有过敏反应的人,则可能会出现气喘、头痛或恶心等过敏症状。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1 g/kg。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3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指标问题,分别为标称东莞市鸿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锅脆片,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陆丰市东海宏新食品购销部销售的标称普宁市梅塘元丰凉果厂生产的多彩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广州市富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煮葵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