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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废弃油脂回收加工熬制成老油继续使用,两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邻水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安邻水法院积极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安邻水法院积极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案件详情

  赖某原本经营一家火锅店,聘请张某为厨师,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同时降低经营成本,赖某、张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废弃油脂回收,过滤后加工熬制成老油,又将老油当作食品原料加入火锅底料中,循环销售给其他顾客继续食用,后被当场查获。

  案件审理

  邻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消费者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赖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此,提醒餐饮行业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普法课堂: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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