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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报2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糕点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30
核心提示:1月27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45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本期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4大类食品2448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2424批次,不合格24批次。
    11月27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45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本期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4大类食品2448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2424批次,不合格24批次。
 
  抽检信息显示,不合格食品涉及餐饮食品(含餐饮具)不合格6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糕点不合格2批次,酒类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9批次,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1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不合格2批次,调味品不合格1批次。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涉及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和调味品,分别为标称龙海市宏亿粮油有限公司2020年8月27日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花生浓香),乙基麦芽酚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漳州市恒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诏安康华分公司;标称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20日生产的陈皮山楂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润华店;标称莆田市涵江区英龙食品厂2020年1月1日生产的复合调味酱(番茄沙司),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建宁县百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门分公司。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着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使用乙基麦芽酚。过量食用乙基麦芽酚会对肝脏有影响,还可能会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等。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常见的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米面及其制品不得使用脱氢乙酸。造成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4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涉及餐饮食品(含餐饮具)、水果制品,分别为晋安区李优汇餐厅的汤勺(消毒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三亚金玉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分公司的汤碗(消毒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台江区哇哇叫餐厅的汤碗(消毒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大肠菌群不合格;标称颜派食品(厦门)有限公司2020年5月20日生产的家乡清爽梅,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县府前店。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 )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合格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灭菌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污染等。
 
  8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均为食用农产品,分别为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美仙山店销售的冰金鲳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呋喃西林代谢物不合格;漳州市锦龙商贸有限公司圆池生活广场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3日),腐霉利不合格;三明市三元区富旺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4日),龙海市良兴商场有限公司角美良兴购物广场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毒死蜱不合格;宁德市福万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福建省宁德市中桓食品有限公司的乌鸡肉(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5日),尼卡巴嗪不合格;福州六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销售的鸭蛋(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8日),恩诺沙星不合格;泉州好日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合格;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分店销售的猪肝(检疫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甲氧苄啶不合格。
 
  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摄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
 
  尼卡巴嗪主要用于预防鸡、火鸡等禽类球虫病,具有高效、低毒、性能稳定、抗药性小等特点,在饲料中使用后会在动物的肌肉和组织中产生不同程度的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尼卡巴嗪在鸡的肌肉和皮/脂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200μg/kg。鸡肉中尼卡巴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食用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肝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磺胺类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摄入磺胺类(总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皮疹、药热等过敏反应。
 
  甲氧苄啶属于二氨基嘧啶类药物,常与磺胺类药物一同使用,以达到抗菌增效的效果,所以又称为磺胺增效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甲氧苄啶在猪肝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μg/kg。甲氧苄啶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者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违规使用兽药。长期摄入甲氧苄啶超标的食物,可能造成其在人体中蓄积,产生耐药性。
 
  4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涉及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用农产品,分别为武夷山泓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三眼蟹(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福鼎市谊荣大排档销售的母蟹(梭子蟹)(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邵武熙春华美达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三眼蟹(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2日),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宁德屏南中心城市广场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3日),镉(以Cd计)不合格。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限量为0.05mg/kg。镉超标可能是产品在种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涉及糕点、酒类,分别为标称莆田市何锦记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8月4日生产的枫亭糕,酸价(以脂肪计)(KOH)不合格,销售单位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好易购盛超市;标称保定福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2020年4月4日生产的北京陈酿白酒,酒精度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晋江市罗山集客来超市。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糕点中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料中酸价超标,也可能是产品储藏运输条件不当。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糕点和1批次水产制品检出其他污染问题,分别为标称江西普润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5月20日生产的海苔味花生,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华安县福林商贸有限公司;标称漳州市划圣顿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8月9日生产的红豆面包,富马酸二甲酯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万星城超市有限公司晋江泉商分公司;标称宁波市江北亲友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10日生产的炭烤墨鱼条,N-二甲基亚硝胺不合格,销售单位为闽侯县荆溪御闽惠多多超市。
 
  富马酸二甲酯,别名马来酸二甲酯,是具有抗菌和杀虫作用的防腐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食品整治办[2009]5号)的通知中将富马酸二甲酯列为非食用物质,不得在糕点中使用。富马酸二甲酯会对人体肠道、内脏产生腐蚀性损害和引起过敏。糕点中检出富马酸二甲酯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了使产品不易霉变、延长保质期,降低生产成本而违规添加。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最大限量值为4.0 μg/kg。目前由N-二甲基亚硝胺引起的急性中毒较少,但如果一次或多次摄入含大量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食物,也可能引起急性中毒。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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