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47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4大类食品189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74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星博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丰城市国光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鸭味鸭腿,望谟县周成才食品经营店销售的、标称贵州中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乡吧佬鸡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镇宁自治县杨爱梅餐馆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省华益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肥乡县苍南乡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腿,商业无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类除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餐饮具可能导致食物被污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一个样品中大肠菌群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熟肉制品中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消毒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在存放过程受到污染,或是灭菌不彻底。
商业无菌是指经过适度的热杀菌以后,不含有致病的微生物,也不含有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酱卤肉制品》(GB/T 23586-2009)中规定,罐头工艺生产的酱卤肉制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商业无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杀菌处理不够彻底,导致有部分致病微生物残留,或者产品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导致被致病微生物污染。商业无菌不合格可能会导致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影响人体的身体健康。
1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1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贵州月圆和天下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遵义隆禽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乌骨鸡肉,新雪域西南农产品交易中心苟辉明销售的鹅,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赤水好生活智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红果阿祥农副产品批发部销售的鲈鱼(活),恩诺沙星、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普定好又多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分公司销售的鸭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凯里市凯电生鲜超市销售的放养土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销售的、来自贵阳数字化禽蛋配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鲜乌骨鸡,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农家豌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普安县普天大道普天华联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枝特区来来来食品超市一分店销售的小西芹,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普安县饶吉敏蔬菜摊销售的瓢儿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和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目前是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有机磷酸酯杀虫剂之一,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毒死蜱在普通白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普通白菜中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长期食用毒死蜱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昏、头痛、无力、呕吐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导致癫痫样抽搐。
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氧乐果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家禽产蛋期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在鱼的皮和肉、家禽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均为100μg/kg。长期摄入检出恩诺沙星的动物性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过多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 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甲氧苄啶属于二氨基嘧啶类药物,常与磺胺类药物一同使用,以达到抗菌增效的效果,所以又称为磺胺增效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家禽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μg/kg。甲氧苄啶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者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违规使用兽药。长期摄入甲氧苄啶超标的食物,可能造成其在人体中蓄积,产生耐药性。
金刚烷胺又名三环癸胺、三环葵胺,是最早用于抑制流感病毒的抗病毒药物。《兽药地方标准 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560号)中规定,金刚烷胺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金刚烷胺在食品动物体内残留,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使其在人体内蓄积而产生耐药性。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抗生素,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真菌和原虫等病原体均有杀灭作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在生物体内能迅速代谢,和蛋白质稳定结合,故常利用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硝基呋喃类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人工合成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药物在所有食品动物产蛋期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磺胺类的原因,可能是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的磺胺类药物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皮疹、药热等过敏反应。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为凯里市营盘西路段亚军腌腊制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安顺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