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61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取食盐、肉制品、饮料、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蜂产品、豆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类食品524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0批次,涉及饮料不合格5批次,糕点不合格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1批次。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水悦龙湾店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香味花生”(生产日期/批号:2019-9-15、规格:305克/袋、商标:歆颖及图形商标),龙胜华耀兴百佳汇超市销售的、标称桂林茂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壮乡桂圆糕”(生产日期/批号:2020-7-16、规格:150克/盒、商标:茂信及图形),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一般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过高时可能会引起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或者是由于原料储存不当、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导致油脂酸败。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桂平市广佰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三只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瓜条”(生产日期/批号:2020-4-8、规格:250g/罐、商标:龍老師及图形),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玉林市玉州区港发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西梧州市龙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蛋糕”(生产日期/批号:2020-7-8、规格:散装称重、商标:龙欣及图形),玉林市玉州区港发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西梧州市龙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蛋糕(奶油夹心)”(生产日期/批号:2020-7-8、规格:散装称重、商标:龙欣及图形),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了使产品有更好的卖相或口感或延长保质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是几种防腐剂复合使用时未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脱氢乙酸是食品添加剂,主要起防腐作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允许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最大使用量为0.5g/kg。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为了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
4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问题,分别为广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乡塘台北中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燕京啤酒(玉林)有限公司生产的“燕京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19-7-13、规格:350mL/瓶、商标:燕京及图案),广西容县大水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泉水宝”(生产日期/批号:2020-5-5、规格:350mL/瓶、商标:泉水寶),防城盛发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防城港市蓝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20-7-15、规格:550ml/瓶、商标:冲皇山泉及图形),广西红茶山天然泉水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融安县红茶山泉水联营厂生产的“红茶山泉水(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20-8-2、规格:600ml/瓶、商标:红茶山泉水),不合格项目为:溴酸盐超标。
溴酸盐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长期饮用溴酸盐超标的水,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溴酸盐的检出值应小于0.01mg/L。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主要与水源中溴化物含量或消毒时使用臭氧的量有关系,如果水源中溴化物含量高或者加入的臭氧量大可能会导致最终产品溴酸盐超标。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广西忻城县加仁天然山泉水厂生产的“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0-9-16、规格:18.9L/桶、商标:芝洲(艺术字)),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南宁、梧州、桂林、玉林、防城港、柳州、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南宁、贵港、玉林、桂林、防城港、柳州、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