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
食药违法对市民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今天
小编选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赶紧睁大眼睛看起来!
案例一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音西叶雅平鲜水产品店经营含有禁用兽药氧氟沙星大黄鱼案
2019年11月19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核查福清市音西叶雅平鲜水产品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函》及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对音西叶雅平鲜水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2日从马尾区某水产批发商行购进大黄鱼1件共10千克后放在店内销售,进价29元/千克,售价40元/千克。上述大黄鱼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验,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11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含有禁用兽药氧氟沙星大黄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4月1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将涉及供货方的案件线索转辖区市场监管局另案处理。
案例二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誉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在2019年8月8日、8月27日组织的的监督抽检中,被抽检单位分别为厦门市思明区兴怡香饼铺(淘宝 厦门中山路特产批发)销售的菠萝果干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及厦门市海沧区颍上鹭晨特产店(淘宝 闽台特产批发商行)销售的鳕鱼片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者名称均为当事人厦门誉都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均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仍均为不合格。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誉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的菠萝果干、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的鳕鱼片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且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2020年3月11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针对其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菠萝果干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8元;2、罚款10万元;针对其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鳕鱼片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10万元。当事人在作出吊证的行政处罚前已主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再重复吊证。
案例三
南靖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客香饭店销售假药案
2019年11月7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南靖县客香饭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墙壁粘贴一张“老兵祖传特效鼻炎药”小广告,当事人承认曾有售卖“特效鼻炎药”,为此,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特效鼻炎药”的产品,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自2019年3月从一名上门兜售的商贩(姓名、地址不详)购进20包上述“特效鼻炎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至2019年11月已售出14包,经营额1000元,违法所得490元。2019年11月28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定,认定上述标示为“特效鼻炎药”的产品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特效鼻炎药”被认定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嫌犯罪。2019年12月17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南靖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针幼儿园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0年6月10日,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安丰路65号的当事人(南针幼儿园)食堂厨房的调味品柜中有超过保质期的香芝麻调味油1瓶,与在保质期内的其他调味料摆放在一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厨房存放调味品的柜中有超过保质期的香芝麻调味油1瓶(由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净含量:180mL,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6年3月1日),上述香芝麻调味油已开封使用,且与在保质期内的调味品存放在同一柜子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金额小,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香芝麻调味油1瓶,罚款2万元。
案例五
寿宁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叶某南涉嫌利用过期大米无证加工销售小米粉案
2020年6月17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匿名举报的案件线索,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城北路2-11号叶某南米粉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叶某南涉嫌利用过期大米无证加工销售小米粉的违法行为,遂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叶某南于2020年6月15日开始无证从事米粉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并于2019年5月26日从寿宁县山丰米业有限公司以2.9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12日“御贡米”300包,合计7500公斤,货值22200元。该大米标注保质期三个月,存放于原寿宁县山丰米业有限公司仓库。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用该批已超出保质期的大米加工米粉。6月17日寿宁局对当事人用于生产加工米粉的原料御贡米和产品米粉进行抽样送检后,经法定机构检测:原料“御贡米”合格;产品“米粉”检出二氧化硫,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米粉的二氧化硫(以SO2残留量计)标准限量为不得使用。寿宁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认定叶某南生产销售的米粉二氧化硫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1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寿宁局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寿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查处。
案例六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韩某兴涉嫌销售不合格活溪虾及活鳗鱼案
2019年12月26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依法到韩某兴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活溪虾及活鳗鱼,2020年1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2月1日,韩某兴从陈某金处转盘了该水产品店,至2020年1月19日,韩某兴未办理营业执照仍以原店名义对外经营,营业收入共计6000元,无盈利。2019年12月5日,韩某兴从一老人处购入5kg活溪虾及5kg活鳗鱼并销售,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活溪虾进价60元/kg,售价90元/kg,活鳗鱼进价39元/kg,售价84元/kg。同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共抽检了该批活溪虾3.7kg,活鳗鱼2.85kg。活溪虾的检验结果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活鳗鱼的检验结果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结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该批活溪虾和活鳗鱼货值总额为572.4元,盈利239.25元。综上,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的水产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蕉城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9.25元,处罚款11.8万元。
案例七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年2月2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高某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虫草强肾王”等23种商品共279盒,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上述涉案物品自1月份购买至今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明、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当事人承认将涉案商品都以保健食品对外销售。经认定,上述涉案物品中“虫草强肾王”等9种商品标签上有标明食品生产批号或者保健食品的标识,认定是食品;“玛咖”等14种商品因标签上未标注食品生产批号或者保健食品的标识,无法认定是否为食品。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涉案物品中,“虫草强肾王”等14种物品均检出“西地那非”药品成分,“床上十八翻”等9种商品均不含“西地那非”药品成分。上述检出“西地那非”药品成分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合计4106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的规定,“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将本案移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办理。
案例八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潭综合实验区葛灵源健康服务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广告违法案
2020年3月17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中发现葛灵源健康服务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广告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祖康牌葛灵源葛根饮料(浓缩型)已超过产品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单据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它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当事人在其店内悬挂的广告牌宣传内容中包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表述。当事人一共购进了10盒生产日期为20171112批次的祖康牌葛灵源葛根饮料(浓缩型)产品,2019年10月前卖出了6盒,购进价格是1428元/盒,销售价格是2380元/盒,剩余4盒被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扣押,违法经营货值金额9520元。当事人共制作了广告牌2面,费用为120元。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所供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它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祖康牌葛灵源葛根饮料(浓缩型)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4盒(共计12瓶)生产日期为20171112的祖康牌葛灵源葛根饮料(浓缩型)产品,并罚款50000元;当事人利用其店内广告牌对所售食品进行疾病治疗功效方面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发布食品违法广告并主动消除影响,并罚款180元的行政处罚。平潭局针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4盒(共计12瓶)生产日期为20171112的祖康牌葛灵源葛根饮料(浓缩型)产品;责令停止发布食品违法广告并主动消除影响;罚款50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