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将打击非法捕捞和长江大保护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极端重要的政治任务部署推动,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效。
成立专门机构,高位推动落实
省厅成立“江西省公安机关长江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猎杀候鸟专项组,并成立长江大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的长江大保护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区、市)公安机关参照省厅模式,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形成有专门的机构管事、有专业的人员做事,上下齐动、警种联动的全省“一盘棋”长江大保护工作格局。
开展基础摸排,明确工作对象
部署开展涉渔“百日走访”活动,摸清渔民、渔船数量,标注水生生物保护区坐标,为依法打击提供支撑。密切掌握禁捕退捕渔民动态和不稳定因素,协助有关部门化解矛盾,消除隐患。8月1日以来,各地共走访居民27172户,场所2747处,摸排重点人员1743人,摸排重点场所991处。
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整治
部署各地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从重、从快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先后开展打击长江流域电鱼专项执法、联合同步巡航、百日攻坚等专项整治行动。发挥技侦、网安等部门优势,加强重点人员的建模侦控、无人机巡航频次。自6月19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10月12日,全省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8人。查处治安案件总数134起,查处人员总数164人。查扣涉案船只33艘,收缴非法捕捞器具1811套,查获渔获物2498.5公斤。
创新治理方式,织密防控网络
在长江、鄱阳湖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合巡逻执法点,开展全天候的联合巡逻执法。警用无人机开展常态化低空巡航,雷达监测24小时网上巡查监控。设立公安检查站,发动护渔志愿者及群众参与巡查和岸线蹲守行动,建立“水面巡、陆地查、空中飞”的水域综合防控网络。同时,推动各地开展水域视频监控建设,提升全省水域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联合法治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通过广泛张贴“十条宣传标语”等多种方式加强禁捕退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渔民守法遵法意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中央和地方媒体先后对我省公安部门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进行正面报道163次,发放宣传手册35600余份,张贴通告127735余份,制作宣传横幅857余幅,发送普法宣传短信407160余条。
加强督导考核,抓好责任落实
将开展“长江禁渔”专项行动纳入省公安厅警务督察专员专项督察内容及各设区市公安局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省公安厅已对全省开展了2批次专项警务督察,并派出多轮工作组,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明察暗访。厅“长江办”每半月全面调度一次各市、县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工作情况,对重要事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强力推动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
两则案例
九江市共青城市
8月17日凌晨,共青城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潘某生、潘某明、吴某华三人和非法收购水产品的刘某成功抓获,并现场查获捕捞工具和渔获物。据查,潘某生、吴某华在2020年7月17日至8月8日期间先后10余次,在鄱阳湖共青水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龙虾、大闸蟹、黄鳝等)贩卖给刘某,交易价格12619余元。此案已于9月27日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饶市余干县
7月4日,余干县渔政部门在鄱阳湖余干梅溪嘴水域开展执法时,现场抓获正在非法捕捞的张某山、张某任等人,当日移送给余干县公安局水警大队侦办。张某山、张某任在明知鄱阳湖已经全面禁渔的情况下,多次驾船利用地笼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构成犯罪。此案已于9月1日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