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42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29类食品547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6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等。
7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7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永康市西城来得快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缙云县健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台州市路桥区饮用矿泉水商行销售的标称千岛湖康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核查,该产品不是千岛湖康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阳市城东长龙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东阳市义博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山泉水,嘉兴市秀洲区新城华新纯净水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御品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岛申鑫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泰康红豆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风青灵(植物固体饮料),嵊州市满村香食品厂生产的小麻饼(烘烤类糕点、热加工),宁波市奉化溪口袁海强千层饼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辉明食品厂生产的豆酥糖,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有较大的健康风险。铜绿假单胞菌主要由源水污染或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格所致。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并且要求出厂前对每批次成品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饮料、糕点中的霉菌超标可能是由于原料受到污染,或是在生产、存储、运输、销售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当而导致产品被霉菌污染。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价值,并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分别为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闽粤兄弟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桐乡市香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香包(热加工),宁波市北仑区白峰福口乐食品厂生产的虾蜡年糕,杭州冠琦食品厂生产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粮食加工品中不得使用。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嘉兴楼建明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鳝,天台永昌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黑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天台老季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的皮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功能异常。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3批次食品分别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问题,分别为浙江山神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转塘店销售的鱿鱼,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矿露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金华、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