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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出7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1
核心提示:10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8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706批次,涉及肉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4大类产品,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等指标。其中合格样品699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10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8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706批次,涉及肉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4大类产品,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等指标。其中合格样品699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龙陵天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德宏州南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傣小捶牛肉干麻辣味,昭阳区源络超市销售的、标称藁城区小当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中菌落总数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⁵CFU/ mL,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mL。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5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腾冲市腾越镇小娟禽类屠宰店销售的鸡肝,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腾冲市腾越镇小娟禽类屠宰店销售的鸡肉,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云南万德福百货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销售的、标称大理市兴诚生猪屠宰厂生产的猪肉(里脊),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保山大昌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意达农贸市场赵春美销售的鸡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猪里脊肉中检出氧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猪肉中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食用磺胺类(总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皮疹、药热等过敏反应。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检出氯霉素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能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多西环素(强力霉素)是一种四环素类药物,一般用于治疗衣原体、支原体感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在禽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鸡肉中多西环素(强力霉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摄入多西环素(强力霉素)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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