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取食用农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和乳制品4类食品45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检出7批次不合格样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检出3批次不合格样品。
7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贵港市覃塘区佰信购物中心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批号:2020-7-1、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合格;田阳县安智珍水产品摊销售的“淡水鲈鱼”(购进日期/批号:2020-7-29、规格:/、商标:/),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色城东大道店销售的“福寿鱼”(日期/批号:2020-8-4、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不合格;防城港市港口区金海市场活海鲜行庞桂娟销售的“红鱼”(购进日期/批号:2020-7-29、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不合格;三江县显良果蔬经营部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批号均为:2020-8-11、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水胺硫磷超标;三江县显良果蔬经营部销售的“豆角”(购进日期/批号均为:2020-8-11、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超标;三江县显良果蔬经营部销售的“子姜”(购进日期/批号均为:2020-8-11、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甲拌磷超标。
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是一种内吸、广谱、高效、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磺胺类药物(总量)是合成的抑菌类药物,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还用于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该类药物在人体中蓄积,长期过量摄入将会给人体的健康带来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所有食品动物肌肉中磺胺类(总量)含量≤100μg/kg。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疾病而超量使用或没有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要求。
水胺硫磷是一种速效杀虫、杀螨剂,能通过食道、皮肤和呼吸道引起人类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水胺硫磷在茄子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属于高毒农药,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杀线虫剂,不仅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并具有很强的内吸活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克百威在豆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大量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健康影响风险。
甲拌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内吸、高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属高毒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甲拌磷在姜中的最大残留量为≤0.01mg/kg。短期内大量接触(口服、吸入、皮肤、粘膜)引起急性中毒。
此外,还有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田林县利达徕民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市翼翔食品厂生产的“花桥牌马蹄粉”(生产日期/批号:2020-6-8、规格:300克(30g×10包)/盒、商标:花桥牌及图形商标);那坡县宜佳百货超市幸福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市翼翔食品厂生产的“桂林葛根粉”“桂林藕粉”(生产日期/批号均为:2020-6-15、规格均为:300克(30g×10包)/盒、商标均为:花桥牌及图形商标)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菌落总数超标。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淀粉及淀粉制品样品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贵港、防城港、百色、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