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餐饮食品,罐头,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7类172批次样品,检验合格168批次,不合格4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3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1批次。
抽检信息显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3批次,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怀安县柴沟堡镇香百味酒店销售的猪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承德市双金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双滦区国浩水产店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或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这类物质,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餐饮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为邯郸市邯山区美蛙鱼头火锅店使用的餐具(自行消毒),大肠菌群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热线“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