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等25类食品576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16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超标等。
6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6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有3批次为蔬菜制品,分别为:青田县放心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榨菜(酱腌菜)、湖州织里中心农贸市场湖州织里魏秀良酱菜店销售的水榨菜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奉化区和悦家园超市销售的大蒜头(酱腌菜)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1g/kg。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还有,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销售的标称金华市聚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板栗味)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南园店销售的标称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检出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有芬芳香气的白色晶状粉末,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另外,该标准还规定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另外,桐庐县桐君街道锋锋副食品店销售的糯米高粱酒检出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6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东阳市横店影视城梦外滩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鲈鱼、莘苑菜市场梁顺升摊位销售的沼虾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虾、鱼的皮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还有,宁波市鄞州明楼孔波家禽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俞东生)生产的乌鸡检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鄞州新河汪木新海水产店销售的小黄鱼检出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同鑫海鲜商行销售的大黄鱼检出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磺胺类药物是具有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一类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止鸡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在鸡、鱼的皮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另外,还有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余姚市云甬超市销售的银象全瘦香肠检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氯霉素是一种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2批次糕点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金华市婺城区依邻依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泰兴市美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奶黄流心馅)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永康市溢香园蛋糕房南苑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永康市溢香园蛋糕房生产的广式豆沙月饼(蓉沙类)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根据《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糕点、面包(现制现售的产品和含有未熟制的发酵配料或新鲜水果蔬菜的产品除外)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10000,M=100000CFU/g的要求,大肠菌群应符合n=5,c=2,m=10,M=100CFU/g的要求。
2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还有2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超标,为:湖州双林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浮洋厦里美果子厂生产的烧果[蜜饯凉果类]、湖州南浔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东迁店销售的粉条,均检出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果制品的最大限量值为1.0mg/kg,淀粉制品的最大限量值为0.5mg/kg。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金华、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