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期食品抽检情况,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饮料、速冻食品、食盐、豆制品、餐饮食品、蜂产品等19大类食品693批次样品,其中检出14批次不合格样品,涉及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调味品、酒类6大类。
4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为:鄂尔多斯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张后生蔬菜批发的小油菜检出毒死蜱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鄂尔多斯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西菜多美商贸有限公司批发的芹菜检出辛硫磷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都乐玛鲜生超市销售的标称乌兰察布集宁区惠民园农贸市场批发的黄豆芽、集宁区亿佳美超市阳光颐园店销售的标称集宁区惠民园农贸市场批发的黄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辛硫磷是一种低毒有机磷杀虫剂,适合于防治地下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辛硫磷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长期大量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会存在一定健康危害风险。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6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6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检出不合格。其中5批次样品检出氟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锡林浩特市雅蒙青砖茶藏砖茶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宜宾市外贸金叶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砖茶;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砖茶(300g/罐);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砖茶(1.7kg/块);内蒙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砖茶(800g/块);西乌珠穆沁旗蒂客隆超市二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砖茶(切碎500g/袋)。
茶叶中氟的含量比一般植物多,其含氟量与土壤关系很大,氟主要积累在茶树的叶中。《GB 19965-2005 砖茶含氟量》中规定,每1kg砖茶允许含氟量≤300mg/kg。适量的氟化物有助于防治龋齿,长期过量摄入氟元素,可能导致氟中毒,轻度中毒会产生氟牙症,俗称黄斑牙,重度中毒会产生氟骨病。
还有,锡林浩特市雅蒙青砖茶藏砖茶经销部销售的、四川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砖散茶·黑茶检出铅(以Pb计)含量、氟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铅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茶叶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5.0mg/kg。茶叶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铅含量超标的原料;也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生产场所、加工设备中的铅迁移带入,使得终产品铅含量超标。
1批次食用植物油检出溶剂残留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食用油检出溶剂残留不合格,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奥威大型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兴和县军臣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油。
溶剂通常存在于以浸出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中,虽经溶剂脱除,仍有少量溶剂残留在油品中。我国浸出法使用的溶剂,以六碳烷烃为主要成分,有环烷烃、烯烃、芳香烃等,通常称之为六号溶剂。《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规定,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中溶剂残留量应不超过20mg/kg,其中,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蜂产品、调味品、酒类各1批次不合格,分别为:松山区新天地百柳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赤峰市刘老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椴树蜂蜜检出果糖和葡萄糖、蔗糖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大北街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巧妈妈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妈妈陳醋检出总酸(以乙酸计)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锡林浩特市蒙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锡林郭勒盟宝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莜麦王酒(38%vol清香型)检出酒精度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涉及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20年12月1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