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奶粉  烟台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食品安全 » 正文

淄博食品药品案件曝光!这些商家被处罚(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1  来源:淄博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7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7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高青县某副食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处罚。

  ●桓台县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果蔬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粮油经营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水产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小吃服务部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张店区某食品商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沂源县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文昌湖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临淄区某公司生产的标签标注不合格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淄博市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博山区某粮油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博山区某酒水经营部经营含有国家禁用兽药的鸡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高青县某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报道:
淄博食品药品案件曝光!这些商家被处罚(一)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