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28类食品426批次样品,其中不合格样品11批次,检出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其他污染物等问题。
8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8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杭州塘河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毛金土家禽店销售的冷鲜鸡检出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冰食品超市销售的本地鲜鸭蛋检出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枫桥农贸市场陈创梧摊位销售的黄鱼、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大世界店销售的散装基地深海小黄鱼均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甲硝唑是一种抗生素和抗原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家禽产蛋期禁用。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的皮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还有,武义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中山市黄圃镇福人品肉类制品厂生产的好福气腊肠检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阳市白云黄记牛肉店销售的牛后腿肉检出克仑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氯霉素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将氯霉素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克伦特罗属β-受体激动剂类药物,俗称“瘦肉精”。该类药物能够促进动物体蛋白质沉积、促进脂肪分解抑制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整顿办函[2010]50 号)中将克伦特罗列入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另外,湖州织里中心农贸市场潘文惠摊位销售的豇豆检出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市金东区戴志余菜摊销售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灭蝇胺是一种触杀、胃毒和内吸传导作用的昆虫生长调节剂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5mg/kg。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调节植物株内激素平衡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2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1批次为:金华市雪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虎扒包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具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另1批次为:衢州市衢江东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黄山市新如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原味)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1批次样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为:瑞安市乐联商贸有限公司塘下分店销售的标称瑞安市瑞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碳烤鱿鱼丝(烘烤类)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N-二甲基亚硝胺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不得超过4.0μg/kg。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