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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出酸价超标 河南一生产企业被罚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5
核心提示:7月15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在之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抽检中,河南一企业生产的粗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检出酸价超标,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被漯河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7月15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在之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抽检中,河南一企业生产的粗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检出酸价超标,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被漯河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据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4号)中,京东希亿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天津希亿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粗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省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经查,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粗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共计30箱(规格型号252克/袋×28袋/箱,生产日期2020-02-27),于2月29日全部销售发货给天津客户(天津希亿食品有限公司),共计211.68公斤,货值1470元,库存(未销售)0箱。
 
  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裁量阶次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漯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相关报道: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0年 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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