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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 8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等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0
核心提示:7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等25类食品501批次样品。其中8批次不合格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等问题。
   7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等25类食品501批次样品。其中8批次不合格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等问题。
 
  5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桐庐县桐君街道建忠禽蛋店销售的鸭蛋、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蕴康鲜鸭蛋。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家禽产蛋期禁用。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还有,慈溪市周巷镇城西菜市场周学生摊位销售的韭菜检出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丽水市庆元县同济农贸市场陈可兴摊位销售的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mg/kg。腐霉利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调节植物株内激素平衡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另外,绍兴市大昌水产批发市场徐来顺摊位销售的河虾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以治疗畜牲疾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2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超标,分别为: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菜市场毛素厚销售的虾姑、丽水市莲都区府前农贸市场吴廷祥摊位销售的梭子蟹,均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甲壳类鲜、冻水产动物中最大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1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为:嘉兴市醉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云片糕(冷加工)(桂花味)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具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嘉兴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绍兴、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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